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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5.10

交易商(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

交易商(会员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将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打造成全国乃至世界土特产品的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全国的交易商(即会员单位,以下统称交易商),方便异地企业参与交易中心的产品交易,提升交易中心的市场服务功能,规范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行为,加强对交易商的管理,现制定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商,代理商、经纪商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交易商是根据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授权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 严禁交易商发生以下行为:

(一)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二) 从事全权代理业务;

(三) 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四) 从事与交易中心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 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相关培训;

(二) 从事产品买卖及相关的活动;

(三) 使用交易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 对交易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 按规定程序申请或注销交易商资格;

(六) 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配合交易中心的工作;

(二)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账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 主动、及时地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 对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 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六) 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计算机等设施;

(七) 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交易中心;

(八)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 交易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在10万(含)以上或现有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的企业;

(二) 办公场所要求一定规模,适合于业务开展;

(三) 入市前,该企业无逾期大额债务、无在查债务;

(四) 该企业商业信誉良好;

(五) 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包含产品经营销售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规定范围;

(六) 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 交易商经营场所要求

(一) 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中心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 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入口处外墙悬挂交易中心制作的统一格式的“交易中心交易商”水晶牌,并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交易中心交易商授权范围》、《交易中心入市流程图》。

(三) 办公场所要求有一定规模,适合于业务开展,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可逐步扩大。

第九条 交易商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 1-2名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经理;

(二) 3-4名熟悉相关产品交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 1-2名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四) 2-3名客服人员;

(五) 不少于20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第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的程序

(一) 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加入交易中心交易商的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 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 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有关交易商的法律文件;同时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商会员席位费。

(四)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单位会员席位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交易中心交易商水晶牌,申请单位获得为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开发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缴纳如下费用:

年度缴纳的会员席位费:2万元 ;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交易商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交易中心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交易商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 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第十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 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 交易中心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商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转让方移交交易商铜牌给受让方;

4.受让方到交易中心签订有关交易商的法律文件;

5.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 转让货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退还。

(五) 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交易商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六) 交易中心在网站上更新交易商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 

(一) 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 涉嫌违规,被交易中心立案调查期间; 

(三) 取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 已被交易中心取消交易商资格的; 

(五) 与交易中心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六) 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不得转让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兼并交易商的法人或与交易商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交易商资格。兼并交易商的法人或与交易商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交易商资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交易商资格的撤销

(一) 交易商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交易商服务资格:

1.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 从事与交易商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

4.被交易中心要求限期转让交易商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的;

5. 违反交易中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 交易商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交易商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 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交易商水晶牌; 

3.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交易商资格的,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将删除该交易商的有关信息,中止其与交易中心的授权关系,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缴纳的会员席位费不予清退。 

第十七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九) 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交易商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 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中心同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交易商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重庆土特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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